(2016)兵070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乌苏逸鑫化妆品店与奎屯圣亚超市沙湾街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逸鑫化妆品店,奎屯圣亚超市沙湾街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苏逸鑫化妆品店,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经营者王新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被执行人:奎屯圣亚超市沙湾街店,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经营者:朱萍萍,女,汉族,奎屯圣亚超市经营者,住新疆乌苏市。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逸鑫化妆品店与被执行人奎屯圣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4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奎屯圣亚超市的执行申请。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君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