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与被执行人任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辉,任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辉,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任金才,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夏县胡张乡。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与被执行人任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金才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