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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与被执行人任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辉,任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辉,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任金才,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夏县胡张乡。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与被执行人任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金才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