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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支行与郑世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支行,郑世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民初5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大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170805826。住所地:云南省大关县翠华镇顺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金辉,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世江,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现在昭通市监狱服刑。原告建行大关支行诉被告郑世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大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金辉,被告郑世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大关支行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郑世江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06的信用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止至2017年5月5日,被告郑世江因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05389.86元。上述款项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郑世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尚在服刑期间,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郑世江承认原告建行大关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建行大关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郑世江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原告给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使用的合同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本息,但被告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没有及时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当被告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建行大关支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时,建行大关支行有权冻结被告账户、收回、停用被告郑世江信用卡,但其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因此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世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05389.86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被告郑世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安留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