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934号原告: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花土路298号。经营者:李政华,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天竺路269号香草天空1幢2-3。法定代表人:李建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旭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温XX强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