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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忠海与傅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海,傅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505号原告陈忠海,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瑞安市。被告傅维东,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海诉被告傅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忠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忠海负担。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