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毕新生、徐文瑶等与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新生,徐文瑶,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950号原告毕新生,男,汉族,1957年7月6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徐文瑶,男,汉族,1945年1月2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新港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21611Q。法定代表人曲学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新生、徐文瑶诉被告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毕雅妮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芙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