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1966年1月27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