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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周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郑周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051号之一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周秀,女,出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周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谭永国人民陪审员  张智涵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