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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催2号申请人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市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创业园A7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5MXRK2N。法定代表人陈国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兴彩,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4075309,出票人为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22日,票面金额为15万元,付款银行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西恒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帅美琴审判员  李 宁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