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恢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9年12月1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程某,男,1948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奇峰分理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11.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