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长乐力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长乐力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575号之一原告: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飞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624X5。法定代表人:陈彦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标、林丽君,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力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洞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74046064J。法定代表人:陈东俤。原告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力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徳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志泉代书记员 蒋书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