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先辉与王隆刚、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辉,王隆刚,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549号原告:张先辉,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隆刚,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634749。法定代表人:刘永平。原告张先辉与被告王隆刚、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先辉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