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广轩、王爱莲与哈尔滨顺达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轩,王爱莲,哈尔滨顺达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717号之一原告许广轩(反诉被告),男,1948年6月4日生,汉族。原告王爱莲(反诉被告),女,1947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哈尔滨顺达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宫继祥,职务经理。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锦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许广轩、王爱莲与哈尔滨顺达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轩、王爱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哈尔滨顺达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7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广轩、王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顺达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