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娟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娟凤(英文名:WANGJUANFENG),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英国国籍,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2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娟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庭前已将涉案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英国驻华使、领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娟凤到庭参加诉讼,并出具书面声明,表示因其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故向本院声明其不需要法院提供他人翻译,也不需要诉讼文书译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王娟凤在长乐市与朋友吃饭时喝了几瓶啤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从长乐市开往福州马尾区方向。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娟凤驾车行至沈海高速营前收费站前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2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娟凤血液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书证:护照、签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吹气凭证、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2.证人林某、周某证言;3.被告人王娟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闽行健司鉴所[2017]毒(血检)鉴字第SA020296号鉴定报告书;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6.查获经过。同时认为,被告人王娟凤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娟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王娟凤在长乐市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从长乐市开往福州马尾区方向。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娟凤驾车行至沈海高速营前收费站入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26mg/100ml。经鉴定,王娟凤血液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2017年5月9日,王娟凤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一)书证1.护照,证实王娟凤是英国国籍公民。2.签证(复印件),证实案发期间,王娟凤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留。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闽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为王娟凤,车辆检验在有效期内,王娟凤具备驾驶上述机动车的相应资格。4.酒精吹气凭证、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30日,王娟凤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26mg/100ml。5.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30日晚,王娟凤与他和周某一起在长乐城关吃饭,期间王娟凤与周某一起喝了6瓶啤酒,21时许吃完饭大家就各自回家了。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30日晚,王娟凤与他和林某一起在长乐城关吃饭,王娟凤与周某一起喝了6瓶啤酒,21时许吃完饭大家就各自回家了。7.被告人王娟凤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30日晚,他与朋友林某、周某在长乐一家牛肉店吃饭,过程中喝了约四、五瓶莎丽(音译)啤酒,21时许吃完饭他就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开往马尾方向,行至沈海高速营前收费站入口时,被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他体内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后民警将他送至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抽血并将血液送司法鉴定所检验,他体内酒精含量为129.80mg/100ml。8.福建行健司法鉴定闽行健司鉴所[2017]毒(血检)鉴字第SA02029号鉴定鉴定意见,证实王娟凤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9.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10.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王娟凤于2017年4月30日在沈海高速营前收费站被民警查获,后未采取强制措施,于2017年5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上述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予以认定。2017年8月8日,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为王娟凤符合在本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娟凤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29.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娟凤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娟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丽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人民陪审员 侯添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