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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丛日莲与特日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莲,特日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076号原告:丛日莲,女,1972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特日棍,男,26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日莲诉被告特日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日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丛日莲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丛日莲负担。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萨仁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