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丛日莲与特日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莲,特日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076号原告:丛日莲,女,1972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特日棍,男,26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日莲诉被告特日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日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丛日莲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丛日莲负担。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萨仁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