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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肖运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肖运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滨河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381948099。法定代表人:肖光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霆,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运堂,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上诉人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运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上诉人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宋海红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