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况国兰、查明明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况国兰,查明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国兰,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明明,男,汉族,1992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上诉人况国兰因与被上诉人查明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庐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况国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包装打捆加工的产品时使用了一种脱色的布条,布条上的颜色渗透至成品衣服上,导致上诉人的700多件衣服成为次品,造成了2万多元经济损失;2.案涉欠条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胁迫之下被迫签下的,应属无效;3.上诉人一审开庭时因交通堵塞而延误到达法庭,一审法院没有给上诉人辩解的机会就缺席判决,属程序错误。查明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9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查明明与被告况国兰因加工羽绒服存在债务纠纷,双方结算后办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况国兰于2016年委托查明明加工羽绒服.费用欠壹萬玖仟圆整.承诺于2017年正月底还清.如逾期按1毛利息计算。欠款人:况国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查明明向法庭提交的欠条有被告况国兰的签名且为原件,能证明被告况国兰尚欠原告查明明加工费用19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况国兰支付加工费用19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中关于“如逾期按1毛利息计算”的约定,明显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利率水平,一审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整并确定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被告况国兰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查明明加工费1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加工费付清日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交付的成衣产品不合格且造成其经济损失,但对此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辩称案涉欠条是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之下所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上诉人无法定或正当理由而未按照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进行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况国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再生审判员 陈小江审判员 曹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筱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