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北京神舟数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北京神舟数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763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北京神舟数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扬,公司经理。原告李丹丹与被告北京神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丹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丹丹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籍师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