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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东营汇海水产有限公司、张庆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汇海水产有限公司,张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汇海水产有限公司,驻垦利区利河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利,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富民水产有限公司经理,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东营汇海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庆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营海汇水产有限公司补偿款350万元及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东营汇海水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庆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于2017年4月1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庆利在建设银行滨州彩虹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3000元,于2017年8月22日在东营市交警支队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庆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鲁E×××××宝马牌轿车一部及车���号为鲁E×××××奔驰牌轿车一部。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庆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已经实现63000元,还有3437000元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