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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华美、邵金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美,邵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邵金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金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