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华美、邵金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美,邵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邵金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金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