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晶与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刘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晶,男,汉族,1973年7月1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金平,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金平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还款1万元,剩余案款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4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执行员 李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