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西,多聚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西205-206房。法定代表人:焦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西,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多聚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65号503房自编之十一。负责人:焦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2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事实错误,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杨西与上诉人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广州市。由此可见,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的具体辖区不明确,但用人单位为广州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26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