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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639号原告:金华市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石牌村03省道以南,公安汽校以西。法定代表人:许辉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先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