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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金俊与黄平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俊,黄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黄金俊,男,199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黄平贵,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黄金俊与黄平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0000元,尚有91549.85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