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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光平与周华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平,周华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18号原告:罗光平,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周华康,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罗光平与被告周华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罗光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光平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