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晓琪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琪,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06号申请执行人董晓琪,女,1990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艳玲,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董晓琪与刘艳玲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艳玲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刘艳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艳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晓琪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艳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