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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吴志峰、吴国东、屈宁、王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军,吴志峰,吴国东,屈宁,王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212号原告徐立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吴志峰,男,住址明水县。被告吴国东,男,住址明水县。被告屈宁,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力杰,女,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军与被告吴志峰,吴国东、屈宁、王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50元由原告徐立军承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