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吴志峰、吴国东、屈宁、王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军,吴志峰,吴国东,屈宁,王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212号原告徐立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吴志峰,男,住址明水县。被告吴国东,男,住址明水县。被告屈宁,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力杰,女,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军与被告吴志峰,吴国东、屈宁、王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50元由原告徐立军承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