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兰珍、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兰珍,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兰珍,女,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施青年,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建设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钱立辉,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珍因诉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官镇政府)土地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行初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珍原审起诉称,自己系海宁市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村民,于2016年年初偶然得知盐官镇政府已于2013年8月20日与群益村新联组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伪称因盐官镇工业园区发展建设需要,征收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自己于2016年2月22日向盐官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而盐官镇政府却以申请内容过于笼统为由,拒绝公开。实际上,盐官镇政府于2010年始就将群益村新联组原共有的耕地271.89亩分批出让,自己田里的三棵大树被挖,多数树木被砍伐,其余树木被淹死,为此曾多次向派出所报案。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及数目较大的土地征用,应经国务院批准。盐官镇政府利用职权,欺瞒农民,违法征收农用地,并以冯老大袜业公司、景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万达电子地块的征地材料非法应付搪塞,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确认被告‘整组拆迁’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被告征用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的行为违法”。原审认为,许兰珍以盐官镇政府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未经批准,强行征用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而从许兰珍提交的海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来看,许兰珍应已知晓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中的三个地块已经批准征收,具体为:使用人为浙江省冯老大袜业有限公司的地块[涉及新联组土地面积为7.82亩,经浙土整立字(2013)0141号、浙土字C(2012)-0034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人为海宁市景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块[涉及新联组土地面���为2.95亩,经浙土字A(2010)-0328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人为海宁市万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地块[涉及新联组土地面积为0.68亩,经浙土字A(2010)-0328号文件批准征收]。许兰珍要求确认盐官镇政府征用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行为涉及对土地征收批准行为以及征地后的组织实施行为,其中组织实施行为亦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而许兰珍笼统以盐官镇政府征收行为违法提起诉讼,显然存在诉讼对象及请求不明确问题。其次,从本案现有的材料来看,许兰珍承包的土地并未经批准征收,许兰珍若认为盐官镇政府在开展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中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许兰珍却诉请判令确认征用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土地的行为违法,显然其诉请亦不明确。经释明后,许兰珍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许兰珍的起诉。许兰珍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盐官镇政府整组拆迁群益村271.89亩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诉人提供的整组拆迁协议书证明,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起诉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公告、办理补偿登记、支付费用,被上诉人征收群益村的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合法批准,作为群益村的一员��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照片,证明被告实施了修筑围堤、抽水浸田、垃圾填湖等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审裁定认定群益村的三个地块已经批准征收,但这部分土地的征收已是4年之前,上诉人起诉的是被上诉人新实施的征收行为,原审裁定错误理解上诉人起诉的对象,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许兰珍认为盐官镇政府实施了征用盐官镇群益村新联组271.89亩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许兰珍作为盐官镇群益村村民,不能独自以自己名义对涉及群益村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原审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艳华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