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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李思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李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川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打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思民,无业,现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张永强与李思民离婚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思民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思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林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曾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