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王敏信用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晓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宝,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敏,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王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