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曾庆区、唐有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区,唐有瑞,何廷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区,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卢红平,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有瑞,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廷翠,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曾庆区与被执行人唐有瑞、何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有瑞、何廷翠未能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有瑞、何廷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有瑞、何廷翠并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有瑞、何廷翠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有瑞、何廷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