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庆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石山��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2执6号孔庆碾,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审理孔庆碾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吉76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孔庆碾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后,孔庆碾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孔庆碾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由于智能障碍的影响,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孔庆碾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孔庆碾患��精神病,无任何经济来源,平时靠捡垃圾为生,偶尔捡食垃圾吃,无配偶,无子女。综上,孔庆碾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7602刑初字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权 喜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吕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