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厚敏与王凤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敏,王凤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038号原告张厚敏,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林,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凤远,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张厚敏与被告王凤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厚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厚敏以已与被告王凤远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厚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厚敏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