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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917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姚志鹏,总经理。被告:张岩,女,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