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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指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永善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卓冉商贸有限公司、黄大志、黄大慧、黄继、黄艳、黄大琼、黄建、唐兰萍、黄秋杰、刘洋、洪雅柳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锐、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868号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城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永善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卓冉商贸有限公司、黄大志、黄大慧、黄继、黄艳、黄大琼、黄建、唐兰萍、黄秋杰、刘洋、洪雅柳江古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锐、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2137号,执行依据为:(2016)川0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50340677元。为便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2017)川01执2137号执行卷宗材料联系人及电话:执行局XX028-88612179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