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旭永诉潘开清、韦家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永,潘开清,韦家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874号原告周旭永,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开清,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韦家惠,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永诉被告潘开清、韦家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旭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开清、韦家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旭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其余648.5元退还原告周旭永。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人民陪审员 王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