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王振娥、李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7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李权庄振兴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柳斌,系该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振娥,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李华海,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高丕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李君明,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被告王振娥、李华海、高丕军、李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6月20日借款利息16069.65元。2、请求被告立即偿还自2017年6月21日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3、被告王振娥、李华海、高丕军、李君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支付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李建名于2014年9月2日在我行贷款9万元,由被告王振娥、李华海、高丕军、李君明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同年李建名因病死亡,由保险公司为其偿还贷款本金9万元,剩余利息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惠英书 记 员 武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