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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2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方碧与项志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碧,项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方碧,男,194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项志华,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方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项志华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项志华在应得的征地补偿款65738元,现目前未达到支付条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方碧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项志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方碧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138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志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方碧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