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毛虎与岳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毛虎,岳明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229号原告:谢毛虎,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奎,丹阳市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明发,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毛虎与被告岳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风景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