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明华聚众斗殴罪准许撤销提请减刑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准 许 撤 销 提 请 减 刑 决 定 书(2017)兵08刑更424号罪犯朱明华,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10)温龙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温龙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在征得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提请减刑意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现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撤销对罪犯朱明华提请减刑。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