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永红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蒋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5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永红,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王胜因与被上诉人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永红承担。事实和理由:王胜陆续向蒋永红借款177000元,但王胜在2011年3月18日至2015年7月8日按月利率5%标准支付了26万元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高息应当抵扣本金,故王胜已经还清借款,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蒋永红辩称:王胜从未向其支付过利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蒋永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胜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77000元;2.由王胜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8日,王胜向蒋永红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蒋永红177000元,之前借条作废。之后,王胜还款1000元。本案实际借款人为蒋永红父亲蒋宗恒,在蒋宗恒去世前经王胜同意将借款债权转��给蒋永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宗恒借款177000元给王胜,经王胜同意蒋宗恒将债权转让给蒋永红。王胜应当向蒋永红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王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蒋永红返还借款17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王胜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胜尚欠蒋永红借款的金额如何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胜于2015年7月8日向蒋永红出具177000元的借条,该借条源于王胜与蒋永红之父蒋宗恒的债务结算及蒋宗恒与蒋永红之间的债权转让,王胜对欠款金额不持异议。现王胜上诉主张其已还款26万元,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王胜并未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王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上诉人王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劲 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 永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欣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