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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优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优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41号申请执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宜兰县苏澳镇新城路13号。被执行人江西省优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茶罐头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6970252-9。法定代表人彭定芝,总经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赣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优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4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4.4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淡良审 判 员  熊筱伟代理审判员  陈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