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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林与龙俊明、黄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龙俊明,黄八英,黄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517号原告:李林,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龙俊明,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黄八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黄明浩,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龙俊明、黄八英、黄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