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贵富、毛海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贵富,毛海碧,唐兴祥,严廷荣,吕万武,江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248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法定代表人:成勇,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平,系六枝特区郎岱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盛,系六枝特区郎岱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卢贵富,男,1984年11月20日生,彝族,住六枝特区。被告:毛海碧,女,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唐兴祥,男,1963年7月15日生,彝族,郎岱供电所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严廷荣,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郎岱供电所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吕万武,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郎岱供电所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江琼,男,1972年2月6日生,苗族,郎岱镇一中教师,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贵富、毛海碧、唐兴祥、严廷荣、吕万武、江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4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荣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