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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槐、盛昌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福槐,盛昌萍,芜湖弘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84号申请人: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浮山路。被执行人:刘福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昌萍,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芜湖弘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槐、盛昌萍、芜湖弘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盛昌萍名下位于芜湖市宇润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