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靖与被告张蓉、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张蓉,吕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472号之一原告:王靖,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辉(系原告王靖之父)。被告:张蓉,女。被告:吕长青,男。原告王靖与被告张蓉、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靖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靖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王靖负担。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