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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靖与被告张蓉、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张蓉,吕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472号之一原告:王靖,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辉(系原告王靖之父)。被告:张蓉,女。被告:吕长青,男。原告王靖与被告张蓉、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靖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靖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王靖负担。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