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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康德辉与赵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辉,赵亚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238号原告康德辉,住巴彦县。被告赵亚朋,住巴彦县。原告康德辉与被告赵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康德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0元,原告康德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