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康德辉与赵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辉,赵亚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238号原告康德辉,住巴彦县。被告赵亚朋,住巴彦县。原告康德辉与被告赵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康德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0元,原告康德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