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肖孚奎、杨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明,肖孚奎,杨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752号原告:李德明,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孚奎,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杨钰萍,女,1989年1月2日出生,侗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李德明诉被告肖孚奎、杨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德明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