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特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修德忠无民事行为能力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爽,修德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特39-1号申请人:刘爽,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坤,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修德忠(刘爽丈夫),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号。申请人刘爽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修德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申请人刘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刘爽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爽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