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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业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业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79号申请人河南业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镇政府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90806433Y。法定代表人常钰彬。委托代理人陈健民、闫芳芳,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八大街福田财富广场1号楼29层2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75393XO。法定代表人郭强。委托代理人冯锦珂、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业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